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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2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罪犯万光海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万光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835号罪犯万光海,男,汉族,初中文化,1966年8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21日作出(1999)常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光海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万光海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22日作出(1999)苏刑二终字第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月18日作出(1999)刑复字第204号刑事判决,撤销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常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苏刑二终字第49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万光海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8日作出(2002)苏刑执字第31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万光海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2日作出(2004)苏刑执字第45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万光海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刑期至2023年11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6年7月12日、2008年1月4日、2010年10月19日、2013年1月15日、2014年10月9日作出(2006)、(2007)、(2010)、(2012)、(2014)宁刑执字第3565号、第8103号、第8701号、第11476号、第651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万光海减去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3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万光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万光海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两次监狱表扬、监狱记奖一次。该犯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万光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财产刑未履行,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万光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6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