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8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甘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8民初721号原告甘某,女。被告徐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甘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甘某负担。审判员 谷建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喜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