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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葛某某与刘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某某,刘某甲,刘某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286号申请执行人葛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扎赉特旗。被执行人刘某甲,男,汉族,农民,住扎赉特旗。被执行人刘某一,女,汉族,农民,住扎赉特旗。葛某某申请执行刘某甲、刘某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的(2015)扎民初字第26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葛某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葛某某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葛某某申请刘东月、刘某甲(2016)内2223执286号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宝泉审判员  张天罡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乌汗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