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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介民初字第1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吴思权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义安工业园区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思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义安工业园区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介民初字第1731号原告吴思权,男,汉族,1983年12月16日生,介休市义安镇。委托代理人候丽红,山西三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义安工业园区支公司。地址:介休市振兴街。负责人晋鹏,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思权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义安工业园区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思权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思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4元,减半收取927元,由原告吴思权承担。审 判 长  胡晓忠审 判 员  张 鹏人民陪审员  吴年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严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