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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执5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赵巧、姚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赵巧,姚虹,李孝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5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负责人:程龙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赵巧,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寿县。被执行人:姚虹,女,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李孝磊,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赵巧、姚虹、李孝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该房产暂难以处置,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05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季汝成审判员  程徐林审判员  何晓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行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