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28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何江海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
全文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2728刑初25号公诉机关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江海,曾用名何光涛,男,出生于贵州省罗甸县,布依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罗甸县龙坪镇。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3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2006年10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7月22日刑满释放;2011年1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8月2日刑满释放;2012年1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5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5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3月11日重新决定监视居住,同年4月28日决定逮捕,罗甸县公安局于同日执行逮捕并羁押于罗甸县看守所。罗甸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江海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正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江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罗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4月28日凌晨,被告人何江海来到罗甸县龙坪镇移民新村路口,翻越被害人王某某家小卖部侧门进入室内,盗窃得硬遵、软遵、红塔山、利群等多种牌子的香烟,经鉴定价值:1907.00元人民币(币种下同)。2、2015年6月一天凌晨,被告人何江海来到罗甸县龙坪镇迎宾路,通过用自制铁片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敖某某家小卖部(店名:某某便利店),盗窃得真龙、福贵、利群、磨砂等多种牌子的香烟,经鉴定价值:8067.13元。3、2015年6月8日凌晨,被告人何江海来到罗甸县龙坪镇罗斛大道西路,通过用自制铁片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黄某某家小卖部,盗窃得软遵、福贵、盛世、利群、黄果树等多种牌子的香烟,经鉴定价值:5360.282元。4、2015年6月一天凌晨,被告人何江海来到罗甸县龙坪镇盘龙巷,通过用自制铁片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石某某家小卖部,盗窃得软遵、磨砂、黄果树等多种牌子的香烟,经鉴定价值:1166.00元。5、2015年6月14日凌晨,被告人何江海来到罗甸县龙坪镇罗斛大道大圆盘,通过用自制铁片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邹某家小卖部,盗窃得软中、硬中、红塔山、黄果树、万宝路等多种牌子的香烟,经鉴定价值:1685.612元。6、2015年6月15日凌晨,被告人何江海来到罗甸县龙坪镇祝家庄,通过用自制铁片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罗某某家小卖部,盗窃得软中、真龙、遵义、红塔山、黄果树、万宝路等多种牌子的香烟,经鉴定价值:2011.456元。公诉机关以上述事实有相关证据在卷予以证明,认为被告人何江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为由,提请依法判处。并提供书面量刑建议,以被告人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何江海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的幅度内量刑处罚,并处罚金。被告人何江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以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江海于2015年4月至6月期间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为20197.48元,盗窃所得财物通过出售得币用于自己吸毒及生活。具体实施盗窃行为如下:1、2015年4月28日凌晨,被告人何江海来到罗甸县龙坪镇移民新村路口,翻越被害人王某某家小卖部侧门进入室内,盗窃得硬遵、软遵、红塔山、利群等多种牌子的香烟,经鉴定价值:1907.00元。2、2015年6月一天凌晨,被告人何江海来到罗甸县龙坪镇迎宾路,通过用自制铁片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敖某某家小卖部(店名:某某便利店),盗窃得真龙、福贵、利群、磨砂等多种牌子的香烟,经鉴定价值:8067.13元。3、2015年6月8日凌晨,被告人何江海来到罗甸县龙坪镇罗斛大道西路,通过用自制铁片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黄某某家小卖部,盗窃得软遵、福贵、盛世、利群、黄果树等多种牌子的香烟,经鉴定价值:5360.282元。4、2015年6月一天凌晨,被告人何江海来到罗甸县龙坪镇盘龙巷,通过用自制铁片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石某某家小卖部,盗窃得软遵、磨砂、黄果树等多种牌子的香烟,经鉴定价值:1166.00元。5、2015年6月14日凌晨,被告人何江海来到罗甸县龙坪镇罗斛大道大圆盘,通过用自制铁片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邹某家小卖部,盗窃得软中、硬中、红塔山、黄果树、万宝路等多种牌子的香烟,经鉴定价值:1685.612元。6、2015年6月15日凌晨,被告人何江海来到罗甸县龙坪镇祝家庄,通过用自制铁片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罗某某家小卖部,盗窃得软中、真龙、遵义、红塔山、黄果树、万宝路等多种牌子的香烟,经鉴定价值:2011.456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依法提供以下证据:(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来源。2、拘留证、暂不收押通知书、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起诉意见书:证实公安、检察机关办理该案程序方面的情况。3、被告人照片及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何江海的外貌特征及其具体身份情况。4、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6月15日依法扣押何江海持有的盗窃所得:(1)软中华牌香烟1条;(2)真龙牌香烟9包;(3)长征红星照耀黄果树牌香烟1条;(4)磨砂黄果树21包;(5)软多彩贵烟2条;(6)软红万宝路牌香烟7包;(7)硬中华牌香烟5包;(8)硬盒装芙蓉王牌香烟4包;(9)硬龙凤珍品娇子牌香烟7包;(10)蓝色的爱贵烟5包;(11)紫云云烟2包;(12)喜贵烟1包;(13)佳尊黄果树牌香烟2包;(14)硬黄兰州牌香烟1包;(15)软高遵贵烟1包。同日依法扣押何江海持有的盗窃所得:(1)软高遵贵烟牌香烟15包;(2)福贵牌香烟12包;(3)硬高遵贵烟牌香烟19包;(4)软金沙黄鹤楼牌香烟2条;(5)轩云真龙牌香烟16包;(6)硬芙蓉王牌香烟12包;(7)硬黄精品贵烟牌香烟14包;(8)蓝色的爱贵烟牌香烟12包;(9)软红长嘴利群牌香烟5包;(10)真龙牌香烟6包。2015年6月16日依法发还:(1)软中华牌香烟1条;(2)真龙牌香烟9包;(3)长征红星照耀黄果树牌香烟1条;(4)磨砂黄果树21包;(5)软多彩贵烟2条;(6)软红万宝路牌香烟7包;(7)硬中华牌香烟5包;(8)硬盒装芙蓉王牌香烟4包;(9)硬龙凤珍品娇子牌香烟7包;(10)蓝色的爱贵烟5包;(11)紫云云烟2包;(12)喜贵烟1包;(13)佳尊黄果树牌香烟2包;(14)硬黄兰州牌香烟1包;(15)软高遵贵烟1包给受人罗某某。2016年1月8日依法发还:(1)软高遵贵烟牌香烟5包;(2)福贵牌香烟6包;(3)硬高遵贵烟牌香烟6包;(4)蓝色的爱贵烟牌香烟12包;(5)软红长嘴利群牌香烟5包;(6)真龙牌香烟6包给王某某。2016年1月11日依法发还:(1)软高遵贵烟牌香烟1条;(2)软金沙黄鹤楼牌香烟2条;(3)轩云真龙牌香烟16包;(4)硬高遵贵烟牌香烟13包;(5)福贵牌香烟6包;(6)硬芙蓉王牌香烟12包;(7)硬黄精品贵烟牌香烟14包给敖某某。5、到案经过:罗甸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于2015年6月15日3时10分许,在龙坪镇祝家庄路口巡逻时,将被告人何江海抓获,归案后对其盗窃行为供认不讳。6、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鉴证人员资格证:证实罗甸县价格认证中心和鉴证人员具有鉴证资格,罗甸县公安局刘年洲、黄平远取得吸毒检测合格证。7、被害人邹某、王某某、黄某某、石某某提供的被盗财物清单:邹某提供软中华等7种香烟品牌等物品清单,损失1689.2元;王某某提供贵烟福贵等15种香烟品牌清单,损失2000.00元左右;黄某某提供软中华等41种香烟品牌清单,损失4929.00元;石某某提供硬高遵等5种香烟品牌的清单,损失1166.00元。8、罗甸县公安局毒品检测报告、照片:罗公(刑)毒测[2015]233号,检测结果:何江海经吗啡检测结果呈阳性。(二)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涉案财物鉴定明细表:证实被告人何江海作案所得的香烟经鉴定总价值为20197.48元。其中:(1)涉案财物鉴定明细表(一)中贵烟牌香烟等9种品牌香烟价值为8067.13元;(2)涉案财物鉴定明细表(二)中华牌香烟等41种品牌香烟价值为5360.282元;(3)涉案财物鉴定明细表(三)中华牌香烟等15种品牌香烟价值为2011.456元;(4)涉案财物鉴定明细表(四)贵烟牌香烟等5种品牌香烟价值为1166.00元;(5)涉案财物鉴定明细表(五)贵烟牌香烟等15种品牌香烟价值为1907.00元;(6)涉案财物鉴定明细表(六)中华牌香烟等7种品牌香烟价值为1907.00元。(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示意图、现场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辨认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何江海盗窃的现场位于(1)罗甸县龙坪镇新苑村一组王某某家小卖部内;(2)龙坪镇罗斛大道黄某某老衣寿店门面;(3)罗斛大道大圆盘清炖牛肉粉馆;(4)龙坪镇致富巷罗某某家小卖部;(5)龙坪镇迎宾路某某便利店(敖某某家门面);(6)龙坪镇盘龙巷石某某家门面;(7)被告人在龙坪镇老客车站对面某某旅社门面出售盗窃所得香烟地点进行勘查。被告人何江海对上述作案地点进行辨认;莫某某辨认出何江海系贩卖香烟给自己的人。(四)被害人陈述1、邹某的陈述:2015年6月14日我家在龙坪镇罗斛大道大圆盘移动公司隔壁门面被盗,被盗香烟和饮料,总价值1689.00元。其中软中华香烟8包,价值466.40元;硬中华香烟8包,价值304.80元;富贵香烟4包,价值169.60元;软遵义香烟6包,价值190.80元;硬遵义香烟12包,价值279.60元;玉溪香烟5包,价值100.50元;磨砂香16包,价值172.80元;脉动饮料4瓶,价值12.80元;红牛饮料7瓶,价值32.90元。2、王某某的陈述:我家在龙坪镇新苑村一组9号的小卖部于2015年4月28日凌晨被盗,被盗的物品是香烟,价值2000.00元左右。都是散包,有富贵、软硬遵义、黄果树、磨砂等品牌。3、黄某某的陈述:我家在罗斛大道门面于2015年6月8日被盗的,被盗的物品40多条香烟,品牌有真龙、黄金叶、软遵等40余种,共计价值6300.00元。4、罗某某的陈述:2015年6月15日凌晨2、3点钟,我听见我家在龙坪镇祝家庄的小卖部有声音,我便去看,发现一个人影从小卖部跑出来,我查看店内物品,香烟被盗,总价值3000.00元以内。被盗香烟品牌及价值为,软中华10包,每包70.00元;硬中华6包,每包45.00元;磨砂36包,每包13.00元;红塔山2条,每包7.00元,红塔山8包,每包10.00元;佳遵8包,每包8.00元;硬遵义8包,每包26.00元;软遵义6包,每包36.00元;蓝贵6包,每包22.00元;蓝黄2条,每包6.50元;红双喜3包,每包12.00元;芙蓉王9包,每包25.00元;红双喜5包,每包23.00元;真龙9包,每包36.00元;真龙一条,每包50.00元;喜贵4包,每包16.00元;长征2包,每包7.00元;娇子8包,每包21.00元;万宝路7包,每包15.00元;七匹狼4包,每包7.50元。5、敖某某的陈述:2015年6月初的一天,我家在龙坪镇压迎宾路的门面被盗窃,被盗窃案物品是整条香,价值9000.00多元。香烟品牌及价值:软高遵5条,每包36.00元;芙蓉王3条,每包25.00元;黄鹤楼5条,每包16.00元;真龙15条,每包16.00元;硬遵高遵5条,每包26.00元;硬黄精品5条,每包13.00元;遵义(平装)1条,每包3.00元;福贵2条,每包50.00元;硬中华1条,每包45.00元。6、石某某的陈述:2015年6月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家在龙坪镇盘龙巷的门面被盗,被盗窃案的香烟价值1166.00元。其中硬遵2条,每包26.00元;喜贵12包,每包16.00元;硬黄精品25包,每包13.00元;黄果树(佳遵)15包,每包8.50元;黄果树(蓝佳品)25包,每包6.50元。(五)证人证言莫某某证言:2015年5月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一名男子(经辨认系何江海)来到我店里问我要不要烟,我说:“什么烟,哪里来的?”他从旁边袋子里有几条香烟,是什么牌子我忘了,他说:“香烟是自己家的,生意做不下去,家中还有卖不出去的香烟要出售”。他说:“烟的价格每条比进价低20-30元。”我知道生意不好做,所以我就购买那人的香烟。我第一次向他购买花了1000.00多元,第二次花了2400.00元,两次共花去3500.00元。之后不久,那人又拿得一袋香烟来卖,还有散包,我就问他上次不是全部剩余的烟吗?怎么还有?那人就吱吱的,我觉得这烟有问题,我说我不要你的香烟,我就之前卖剩余的烟放在一边不敢拿出来卖,直到今天公安机关来人才知道这香烟是偷来的。(六)被告人何江海的供述和辩解:我盗窃他人香烟六次的事实经过如下:第一次,2015年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凌晨1时许,我在罗甸县龙坪镇新苑村移民新村路口一家(经辨人为王某某家)小卖部趁人不注意溜门进去盗得散包香烟,有软遵、硬遵、磨砂等牌子香烟,具体得多少包我记不清了,盗得后我拿到老客车的某某旅社以每条低于批发价20-30元卖给那男老板(莫某某),得1000.00多元。我用去买毒品完了。第二次,大概在半个月前(具体时间记不清了)的一天凌晨3时许,我在龙坪镇迎宾路一家(经辨认系敖某某家)小卖部,采用自制铁片开锁的方式打开卷帘门,进去偷得十七、八条香烟,还有十二、三包散装香烟,香烟的牌子有福贵、中华、真龙、龙凤吉祥、软遵、硬遵、磨砂等,后拿到老客车站对面的某某旅社卖给那男老板,得币3100.00元。用于买毒品和生活费完了。第三次,2015年6月14日凌晨3时许,我在龙坪镇压大圆盘旁边一家(经辨认系邹某家)卖粉店,用自制铁片开锁的方式,进去盗得香烟一条硬遵、一条磨砂、一包福贵、两包中华、三包硬中华、两包蓝黄、两包长征牌子。拿去换500.00元钱的毒品用完了。第四次,2015年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凌晨3时许,我在龙坪镇盘龙巷一家(经辨认系石某某家),采用自制铁片开锁的方式进去,盗得三、四条香烟,我拿去换得600.00元的毒品用完了。第五次,2015年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凌晨2时许,我在龙坪镇老加油站对面一家(经辨认系黄某某家)小卖部,采用自制铁片开锁的方式开门进去,偷得香烟,具体偷得多少和什么牌子的香烟记不清了。我拿去换毒品吸食用完了。第六次,2015年6月15日凌晨3时许,我在龙坪镇祝家庄一家(经辨认系罗某某家)小卖部,用自自制铁片开锁的方式进去,盗得八九条香烟,具体多少我记不清了,香烟有中华、磨砂、蓝贵、硬遵、芙蓉王等牌子的香烟,还有一些散香烟,当天我就在路口被警察抓了。上述证据业经庭审中举证、出示和质证,被告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上述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并与本案相关联的证据依法予以采信,并确认所查明的上述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江海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并应依法给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为吸毒而盗,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上述相关量刑情节,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条第(一)项、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江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仟(¥3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家荣人民陪审员 罗克胜人民陪审员 王昌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龙大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