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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5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藏与王峰、唐艳霞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藏,王峰,唐艳霞,王秋各,王振,李冰,张宪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5执340号申请执行人王藏,农民。被执行人王峰,农民。被执行人唐艳霞,农民。被执行人王秋各(王秋歌),农民。被执行人王振,农民。被执行人李冰,农民。被执行人张宪钊,农民。申请执行人王藏与被执行人王峰、唐艳霞、王秋各(王秋歌)、王振、李冰、张宪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郓商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外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民初字第19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庆国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刘晓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亚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