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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4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陈曦与云南国联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曦,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棉花街店,云南国联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4366号原告陈曦,男,198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棉花街店。被告云南国联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曦与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棉花街店、云南国联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曦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曦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曦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 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白皇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