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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执恢字第0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兰井新、门胜志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井新,门胜志,崔昌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执恢字第0274号申请执行人兰井新,男,1985年12月7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门胜志,男,195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崔昌华,女,195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友谊公司退休工人,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昌华与被执行人兰井新、门胜志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审判委员会于2016年2月19日决定再审,并明确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68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来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焦文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