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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3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赵振秀诉陈世洪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303民初611号原告:赵某,女,汉族,生于1978年11月14日,住云南省文山苗族自治州。被告:陈某,男,汉族,生于1971年12月30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原告赵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康云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11月在广东打工认识,2002年原被告回原告老家按家乡风俗举行婚礼,于2002年8月9日生育长子陈杰,2002年11月7日办理结婚证。婚后,原被告常为家庭矛盾争吵,被告嗜赌成性,不顾家庭,外出期间经常赌博,从未向家里寄过一分钱,没有尽到一个做丈夫和父亲的责任。被告每次务工还要向原告索要车费钱。2006年初原被告在广东打工期间,性情大变,经常打骂原告,原告实在没有办法于2009年回到云南老家与被告分居,双方曾到原告所在地八宝镇人民法庭办理离婚,但在办理过程中被告却反悔不离。2013年8月26日被告独自外出务工至今未归,原被告分居已近三年,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共同债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准予离婚,长子由原告抚养,抚养教育费由原告自行负担。被告缺席审理,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11月在广东打工认识相恋,随后双方在原告老家按家乡风俗举行婚礼,并于2002年8月9日生育一子取名陈杰。2002年11月7日双方在云南省广南县莲城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以被告未尽到家庭责任,经常赌博,分居近三年,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结婚证、证明、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维系的基础。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生育一子,共同生活多年,已然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对于因家庭琐事引发的夫妻不和,双方均应采取冷静、理性的方法予以解决,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同时原告也未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所列“应准予离婚”几种情况存在的其他有力证据。因此,对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今后在共同生活中,双方都应该加强交流与沟通,努力夫妻和好,家庭和睦。综上,为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秩序,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赵某与被告陈某离婚。二、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云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严晓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