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4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山虎与陈华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虎,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内0524执390号申请执行人:山虎,男,蒙古族。被执行人:陈华,男,汉族。本院执行山虎申请陈华人格权纠纷一案,库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库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6年4月18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库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库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执行员 秦利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