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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3执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莉与韦秋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莉,韦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736号申请执行人黄莉,女,1969年3月3日生,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蔺县。被执行人韦秋,男,1979年11月12日生,壮族,广西柳江县人,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黄莉申请执行韦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柳市民一终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原登记在韦培国(身份证号:450204195509120033死亡)名下的位于柳州市龙潭路35号龙潭欧洲花园3栋4单元1-2号房屋一套,柳州市柳石路心怡山水苑3栋2单元1-1号房屋一套,柳州市驾鹤路江南世家1单元4-2号房屋一套,5-1号房屋一套,5-2号房屋一套,6-1号房屋一套,6-2号房屋一套,2单元6-1号房屋一套,共房屋八套属被执行人韦秋在继承韦培国的遗产价值范围。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韦秋在继承韦培国的遗产价值范围所有的原登记在韦培国名下的位于柳州市龙潭路35号龙潭欧洲花园3栋4单元1-2号房屋一套。二、查封被执行人韦秋在继承韦培国的遗产价值范围所有的原登记在韦培国名下的位于柳州市柳石路心怡山水苑3栋2单元1-1号房屋一套。三、查封被执行人韦秋在继承韦培国的遗产价值范围所有的原登记在韦培国名下的位于柳州市驾鹤路江南世家1单元4-2号房屋一套。四、查封被执行人韦秋在继承韦培国的遗产价值范围所有的原登记在韦培国名下的位于柳州市驾鹤路江南世家1单元5-1号房屋一套。五、查封被执行人韦秋在继承韦培国的遗产价值范围所有的原登记在韦培国名下的位于柳州市驾鹤路江南世家1单元5-2号房屋一套。六、查封被执行人韦秋在继承韦培国的遗产价值范围所有的原登记在韦培国名下的位于柳州市驾鹤路江南世家1单元6-1号房屋一套。七、查封被执行人韦秋在继承韦培国的遗产价值范围所有的原登记在韦培国名下的位于柳州市驾鹤路江南世家1单元6-2号房屋一套。八、查封被执行人韦秋在继承韦培国的遗产价值范围所有的原登记在韦培国名下的位于柳州市驾鹤路江南世家2单元6-1号房屋一套。九、被执行人韦秋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韦秋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韦秋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水祥审判员  谢兰兰审判员  师豫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