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刘凌宇与张玉凤、徐秋秋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凌宇,张玉凤,徐秋秋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6民初923号原告刘凌宇,男,1990年6月14日出生,住本市海州区。委托代理人蔡恒,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凤,女,1968年3月29日出生,住本市海州区。被告徐秋秋,女,1990年9月26日出生,住本市海州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蒲凡凡,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凌宇与被告张玉凤、徐秋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健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6日、4月6日、4月14日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凌宇的委托代理人蔡恒、被告张玉凤、徐秋秋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蒲凡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凌宇诉称,2016年1月21日,被告以我欠钱为由委托相关人员将我所有的苏G×××××车辆用铁链锁住,后我报警处理,2016年1月22日,原告在4S店保养时发现车辆被装了跟踪器后报警,报警后被告的委托人将车辆强行开走,后在公安的要求下将车送回给原告。2016年1月23日,原告驾驶车辆正常行驶中又被被告委托的人员开走,后警察将原告等人带至派出所,车辆又被被告的委托人员开走,后警察只是告知原被告之间应到法院处理,但至今未能将被开走的车要回。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返还苏G×××××号汽车;赔偿被告车内导航8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玉凤、徐秋秋辩称,两被告并未占有原告的财产,原告也无证据证明车内导航是否损失及损失的具体数额,因此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2日,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开发区派出所出具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一份,内容是:“简要报警内容:一汽大众康华4S店内,报警人称其轿车被人装了跟踪器。处警经过及结果:经现场了解,系车主刘凌宇与前妻债务纠纷,车左后轿处被人装了跟踪器,告知自行保管好,经济纠纷上法院起诉。后又接刘凌宇报警称其车被人强行开走,制作刘凌宇笔录,经工作车又开回至派出所,前妻母女二人一起至派出所,告知双方到法院起诉后,复印刘凌宇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刘凌宇自愿将车停放至派出所后自行离开,而前妻母女二人就是坐在车上不下来,被告知二次后,仍然坚持在车内,第三次拉其下车,还是不下车,告知第四次后,于1月23日1时许,母女离开。”2016年1月23日,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市东派出所出具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一份,内容是:“简要报警内容:康民路东边,报警人称有人拦路不让走。处警经过及结果:到现场,系债务纠纷,告知双方到法院起诉解决。”2016年1月23日,原告刘凌宇报警后在处理纠纷时录音,被告徐秋秋在录音中自认车辆系其让人开走。另查明,涉案苏G×××××号轿车登记所有权人为原告刘凌宇。上述事实,有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录音及原、被告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被告徐秋秋对录音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称录音中车辆被其让人开走是其所述,但该陈述是其一时激愤所言,因其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结合纠纷发生的经过及录音,本院确认涉案车辆系被告徐秋秋开走,原告刘凌宇与被告徐秋秋因其它债权债务关系应另案主张权利。关于原告刘凌宇主张的车内导航8000元,因未提供证据证实该物品损坏的事实以及与被告徐秋秋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刘凌宇未提供证据证实涉案车辆系被告张玉凤开走,故被告张玉凤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秋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凌宇所有的苏G×××××号小型轿车一辆;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70元,由原告刘凌宇负担517元,被告徐秋秋负担4653元(该款原告已预付,被告徐秋秋于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17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刘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窦敏华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缴纳或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缴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