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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1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龙江县白山镇后道老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王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江县白山镇后道老村村民委员会,王金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614号原告龙江县白山镇后道老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喜斌,职务村长。委托代理人王宝恒,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被告王金,男,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江县白山镇后道老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王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沙庆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