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民初1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葛某与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4民初1495号原告:葛某。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林海燕,浙江林海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甲。原告葛某诉被告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金赛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海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葛某诉称:1986年间,原、被告恋爱认识,双方于1988年按照农村习俗办理婚礼,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周某乙。后双方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7月19日,原、被告领养了一个女孩,取名周琼瑜(孩子的出生日期为2007年7月16日),并于2012年5月19日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结婚后,被告一直无固定工作,毫无家庭责任感,不仅经常向原告要钱,还殴打原告,从未尽到作为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原告曾于1992年及2005年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在他人的劝说下撤诉。撤诉后,被告仍不知悔改,并于2015年8月15日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抓捕,原告为被告退赃、聘请律师、取保候审等花费了十几万元。2016年2月14日,被告取保后不仅不感激原告,还因经济问题与原告发生争吵。原告已没有信心继续与被告共同生活,原、被告虽现共同居住在同一屋檐下,但实际已分居三年多,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准予原告葛某与被告周某甲离婚;二、养女周琼瑜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证明起诉的事实,原告葛某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身份证一份,以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一份,以证明被告及婚生儿子周某乙、养女周琼瑜的身份情况;3、结婚证一份,以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事实;4、浙江省预收款票据一份,以证明被告涉嫌刑事犯罪被取保候审的事实;5、永嘉县人民法院调解笔录、民事裁定书、照片各一份,以证明原告曾两次起诉离婚、被告有家庭暴力及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事实;6、江北街道珠岙村民委员会证明、江北街道珠岙村永庆路66号房屋照片,以证明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建造了江北街道珠岙村永庆路66号房屋(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事实。被告周某甲未作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任何的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其在答辩期内亦未提出异议,视为自动放弃抗辩与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1-3及证据5中的调解笔录、民事裁定书,经本院审查,尚未发现上述证据存有瑕疵与疑点,故均予以认定;证据4系预收票据,仅能证明被告因涉嫌犯罪取保候审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证据5中的照片,系原告单方制作,无法证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的事实,不予认定;证据6,在说理部分另行阐述。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葛某与被告周某甲于1986年认识,于1988年下半年按照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后于××××年××月××日补办婚姻登记手续。双方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周某乙,后收养女儿周琼瑜(出生于2007年7月16日),并于2012年5月9日办理相应的收养手续。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曾于1992年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经法院调解和好。后原告又于2005年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后撤诉。撤诉后,双方仍共同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原、被告于1986年认识并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并共同收养了女儿周琼瑜,可见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存有矛盾,原告亦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经调解和好或撤诉后又继续与被告共同生活,可见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原、被告能互敬互爱,正确对待夫妻关系,以家庭关系和子女利益为重,努力消除夫妻间的隔阂,夫妻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葛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金赛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章 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