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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民字第2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下支行、中洲车业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下支行,中洲车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乾盛康药业有限公司,黄振洲,韩旭阳,戴德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2486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下支行负责人戴淑雅,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志静、陈凤华,职员。被执行人中洲车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德光被执行人浙江乾盛康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顺被执行人黄振洲,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韩旭阳,女,1966年10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戴德光,男,1959年12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下支行与被执行人中洲车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乾盛康药业有限公司、黄振洲、韩旭阳、戴德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商初字第438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4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洲车业科技有限公司偿还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下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期内利息120519.23元、逾期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7日起按月利率11.2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复利(分别以借款期限内产生的每笔期内欠息为基数,自每笔期内欠息逾期之日起按月利率11.2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若被执行人中洲车业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对被执行人中洲车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即海德堡速霸102一台价值863万元、海德堡CD对开六色胶印机一台价值876万元,均存放于瑞安市经济开发区发展区集贤路388号)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浙江乾盛康药业有限公司、黄振洲、韩旭阳、戴德光对被执行人中洲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中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被执行人浙江乾盛康药业有限公司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温银826002013年高保字00097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债权金额600万元为限,被执行人黄振洲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温银826002013年高保字00099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债权金额600万元为限,被执行人韩旭阳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温银826002013年高保字00098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债权金额600万元为限,被执行人戴德光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温银826002013年高保字00100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债权金额600万元为限,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本院向瑞安市、温州市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戴德光名下有房产坐落于安阳镇风荷二期丹桂苑9幢2单元402室(抵押于温州银行,因设有抵押本案暂不予以处置)。被执行人韩旭阳名下有房产坐落于瑞安市玉海街道解放南路2幢2单元夹1室(已被我院查封)。被执行人浙江乾盛康药业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坐落于瑞安经济开发区集贤路332号(已被我院查封)。被执行人中洲车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坐落于瑞安市瑞安经济开发区集贤路388号(抵押于工商银行,因设有抵押本案暂不予以处置)。被执行人黄振洲名下无房产。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戴德光名下所有的牌照号为浙C×××××奥迪牌汽车(本院已查封,因实物无着落,故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浙江乾盛康药业有限公司名下有浙C×××××高尔夫牌小型汽车,浙C×××××奥迪牌小型汽车两辆(本院已查封,因实物无着落,故暂无法处置)。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本院向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中洲车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已被我院拍卖,现被执行人中洲车业科技有限公司已在破产清算,该名下财产我院暂不处置。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248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张俊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林 威讨论笔录时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地点:执行局307办公室参加人:张俊伟、潘学锋、钟运珍代书记员:林威张: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下支行与被执行人中洲车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乾盛康药业有限公司、黄振洲、韩旭阳、戴德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商初字第438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4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洲车业科技有限公司偿还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下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期内利息120519.23元、逾期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7日起按月利率11.2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复利(分别以借款期限内产生的每笔期内欠息为基数,自每笔期内欠息逾期之日起按月利率11.2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若被执行人中洲车业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对被执行人中洲车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即海德堡速霸102一台价值863万元、海德堡CD对开六色胶印机一台价值876万元,均存放于瑞安市经济开发区发展区集贤路388号)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浙江乾盛康药业有限公司、黄振洲、韩旭阳、戴德光对被执行人中洲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中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被执行人浙江乾盛康药业有限公司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温银826002013年高保字00097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债权金额600万元为限,被执行人黄振洲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温银826002013年高保字00099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债权金额600万元为限,被执行人韩旭阳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温银826002013年高保字00098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债权金额600万元为限,被执行人戴德光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温银826002013年高保字00100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债权金额600万元为限,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本院向瑞安市、温州市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戴德光名下有房产坐落于安阳镇风荷二期丹桂苑9幢2单元402室(抵押于温州银行,因设有抵押本案暂不予以处置)。被执行人韩旭阳名下有房产坐落于瑞安市玉海街道解放南路2幢2单元夹1室(已被我院查封)。被执行人浙江乾盛康药业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坐落于瑞安经济开发区集贤路332号(已被我院查封)。被执行人中洲车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坐落于瑞安市瑞安经济开发区集贤路388号(抵押于工商银行,因设有抵押本案暂不予以处置)。被执行人黄振洲名下无房产。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戴德光名下所有的牌照号为浙C×××××奥迪牌汽车(本院已查封,因实物无着落,故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浙江乾盛康药业有限公司名下有浙C×××××高尔夫牌小型汽车,浙C×××××奥迪牌小型汽车两辆(本院已查封,因实物无着落,故暂无法处置)。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本院向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中洲车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已被我院拍卖,现被执行人中洲车业科技有限公司已在破产清算,该名下财产我院暂不处置。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人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应裁定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248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你们的意见如何?潘:我的意见是应裁定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再次执行钟:本案我同意两位的意见。讨论决定: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248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参加讨论人签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