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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2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韩贞淑与刘广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贞淑,刘广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2民初352号原告:韩贞淑,住图们市。被告:刘广林,司机,住图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贞淑诉被告刘广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贞淑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贞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43元,由被告刘广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兰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