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81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汨罗市天辰锌业有限公司与郴州金山冶金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汨罗市天辰锌业有限公司,郴州金山冶金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81民初442号原告汨罗市天辰锌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汨罗市归义镇上马村。法定代表人骆义文。委托代理人骆义根。被告郴州金山冶金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白露塘有色金属产业园。法定代表人郭波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汨罗市天辰锌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金山冶金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汨罗市天辰锌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汨罗市天辰锌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汨罗市天辰锌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75元,减半收取为2588元,诉讼保全费1500元,共计4088元,由原告汨罗市天辰锌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周志人民陪审员 吴娟人民陪审员 周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章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