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202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肇庆市砚都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张六合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市砚都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张六合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02民初108号原告:肇庆市砚都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江滨东路23号,组织机构代码76732982-1。法定代表人:梁剑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梁雄坚,广东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六合,男,1958年2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市砚都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张六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以与被告已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市砚都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件受理费1328元,因撤诉依法减半收取664元,由原告承担。审审 判 长  欧凯华审 判 员  杜宁光人民陪审员  邓亚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钱颖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