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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4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刘超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404刑初14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70年12月31日出生于本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本市谢家集区,。2015年12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辩护人程茜,安徽里奇律师事务所律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检刑诉(201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程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18日22时37分许,被告人刘某驾驶皖DL00**号小型面包车沿本市谢家集区夏郢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敬老院路段时,因疏于观察,撞到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被害人陈某某(1942年4月1日出生),导致陈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刘某随即驾车逃逸,后路人报警,公安人员将陈某某送至本市新华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15年12月24日经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谢家集大队认定:刘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案发后刘某于2015年12月2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其亲属与被害人陈某某的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陈某某亲属共计16.5万元(实际支付现金5.5万元,其他为车辆交强险11万元)经济损失,取得陈某某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事件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收条、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证人刘甲、程某某证言、安徽中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谢家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观察疏忽且发生交通事故后未保护现场及抢救受伤人员并驾驶车辆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于案发后能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其亲属积极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依法又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 勤代理审判员 黄 宏人民陪审员 王从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岳冬冬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