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303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卞高生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某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303刑初29号公诉机关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卞某某,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02年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撤销缓刑,二罪并罚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2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以阳矿检公诉刑诉(201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卞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卞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9年12月8日下午3时许,刘某某(已判)将被害人刘某甲(残疾人)约至某矿广场某网吧,然后以刘某甲说过其嫂子的坏话为由,伙同李某某(已判)、王某(行政处罚)将刘某甲架上一辆出租车到某自建房寻找所谓传闲话的人,未果。后刘某某通过电话叫来连某某、被告人卞某某等人,继续将刘某甲带至某矿医院旁、某小区寻找传闲话的人,并在某矿医院背后的自建房以打车费为名向被害人索要钱款。期间,被害人多次遭到被告人卞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拳打脚踢以及刘某某的持刀威胁。当晚21时许,卞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等人在矿区“某饭店”强迫被害人写下3000元的欠条后,允许被害人离开。对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书证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并在发表的公诉意见中认为,被告人卞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并从重处罚。综上,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卞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8日下午3时许,刘某某(已判)将被害人刘某甲(残疾人)约至某矿广场某网吧,然后以刘某甲说过其嫂子的坏话为由,伙同李某某(已判)、王某(行政处罚)将刘某甲架上一辆出租车到某自建房寻找所谓传闲话的人,未果。后刘某某通过电话叫来连某某、被告人卞某某等人,继续将刘某甲带至某矿医院旁、某小区寻找传闲话的人,并在某矿医院背后的自建房以打车费为名向被害人索要钱款。期间,被害人多次遭到被告人卞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拳打脚踢以及刘某某的持刀威胁。当晚21时许,卞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等人在矿区“某饭店”强迫被害人写下3000元的欠条后,允许被害人离开。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刘某某的讯问笔录证实:2009年12月8日中午我在某矿某店背后排房连某某家喝酒时,连某某告诉我刘某甲对他说你嫂子(边某某)和我睡过觉,还和另外其他人睡过觉,我哥在监狱,我听后很生气加上喝了点酒,当时就向连某某要刘某甲的手机号,我在电话里和刘某甲约好了在某矿广场某网吧门口见面,在网吧我叫上王某和另外一个叫不上名字的人,在网吧门口我问刘某甲说我嫂子什么坏话来,他说不是他说的,是黑老二说的,后我同王某和另外那个男孩叫刘某甲在某矿广场打了一辆私家车,让刘某甲领上我们去某矿某自建房找黑老二,到了黑老二家没有找见黑老二,我就踢了刘某甲几脚,手打了几下。我给黑老二的母亲打电话得知黑老二在某小区打麻将,后来我给卞某某打电话说刘某甲说他妹妹坏话,约好和卞某某在某矿广场见面,于是我又把刘某甲叫到车里把他拉到某矿广场,卞某某打了一辆出租车同另外两个不认识的人来到了广场,这时候连某某也过来了,我同王某、连某某、刘某甲一辆车,另外那个男孩走了。卞某某同另外两个不认识的人一辆车。我们一块到了某棋牌室找见黑老二,黑老二骂了几句刘某甲并说他没有说过我嫂子的坏话。后我们又把刘某甲拉到某矿医院背后卞某某挖煤用的自建房,我给了司机100元车钱就往卞某某的自建房走,没有走到自建房时,卞某某打电话让我在路上等他们去某饭店吃饭,接了电话不一会,王某、连某某、女司机、卞某某、还有卞某某一块相跟的两三个人,一块坐车来到某饭店,在饭店我看见刘某甲身上有被脚踢下的脚印,在饭店刘某甲说给2000元私了吧,卞某某说不行要5000元,后刘某甲说好话3000元处理了吧,后卞某某同意3000元处理。刘某甲说现在给不了,明天上午电话联系给我们,卞某某让他打了一个3000元的欠条,是卞某某写好,让刘某甲照着抄。后刘某甲一个人走了。我在找黑老二时在某矿口路边买了一把蒙古刀放在车里,让刘某甲看了一下。我买刀是用来吓唬黑老二的,刘某甲是个残疾人,根本不用吓唬。我们从下午2点到晚上8点让刘某甲打了欠条,说好第二天上午给钱时我们才放他走的。(2)证人李某某讯问笔录证实:(所供述与刘某某基本一致。)2009年12月8日中午,我同刘某某、卞某某、连某某、王某等人将刘某甲从某矿某网吧用车先后拉到某矿西山坡、马家坪某家园、某矿医院附近马某某的自建房等地,对刘某甲殴打、威胁后让刘某甲写下了三千元的欠条。(3)证人连某某的讯问笔录证实:2009年12月8日中午刘某某在我家喝酒时我告诉他刘某甲瞎传说我和刘某某嫂子有不正当关系。刘某某当时就跟我要了刘某甲的电话号码,14点左右刘某某就到某网吧找刘某甲去了,15点半的时候刘某某打电话叫我,之后我就上了刘某某的黑色轿车,刘某某在前面坐着,我、刘某甲、王某、李某某在后面坐着,到了医院后面,卞某某和另外两个人在一辆车跟前站着,刘某某下车和卞某某说了几句就上了车,卞某某上了另外一辆车,两个车相跟的来到了某家园,在某矿口的时候刘某某下车买了一把砍刀,到了某家园找见黑老二,刘某甲问黑老二说那些话是不是他说的,黑老二说胡说,我没有说就走了。后我们拉刘某甲到了医院后面的自建房,刘某某和卞某某向刘某甲说又是人又是车的这是咋处理,刘某甲说该多少钱就给多少钱,刘某某和卞某某说拿5000元,刘某甲没有那么多钱,他们就说拿3000元,刘某甲说1000元还行,3000元没有。李某某就扇了刘某甲耳光,并踹了一脚。后面卞某某就说让刘某甲打一个3000元的欠条,三天以后再给。后面我们就相跟的去了某饭店。卞某某让刘某甲打欠条,刘某甲打了个3000元的欠条喝了两杯酒就走了。(4)证人王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09年12月8日下午2点左右,我在打台球的时候接到了刘某某的电话叫我跟他去某网吧,到了网吧碰到了正在上网的李某某,就叫上了他到了网吧门口,刘某某就给刘某甲打电话让刘某甲到网吧门口,刘某甲过来后刘某某就问他谁说了刘某某嫂子的坏话,刘某甲说不是他说的,是别人说的,我们就打了一辆出租车带的刘某甲到了某地的一个自建房找那个说刘某某嫂子坏话的人,没有找到,刘某某和李某某就踹了刘某甲几脚。后来我们在某矿医院见到了卞某某,还带的三四个人,之后我就和卞某某带着的人上了一辆出租车,刘某某和卞某某、李某某、刘某甲上了另外一辆出租车,我们就到了某家园找人,刘某某带的刘某甲进了一间棋牌室,过了一会他们就出来了,我们就又到了某矿医院附近卞某某朋友的自建房里,刘某某、卞某某、连某某还有卞某某带的几个人就进去了,我当时在出租车上没有下车,等了他们一个小时,他们带着刘某甲出来,又打了一辆车,我和卞某某带的那三个人还坐的一辆出租车,我们就到了某矿机电工区那里的一个某饭店,我去了趟厕所,回来听说刘某甲给刘某某写了一张欠条,多少钱我不知道,吃完饭后我们就散了。刘某甲在我们之前走了。刘某某、李某某在某地的时候在刘某甲的腿上踢了几脚,卞某某碰到刘某甲后在某矿医院附近打了他脸上两三个耳光。别的我不记得了。(5)被害人刘某甲的询问笔录证实:2009年12月8日下午3时许,我在某矿段家背西X区我的家中,接到刘某某的电话说找我有事,我们就约好在某矿广场“某网吧”见面,我到了约定地点刘某某就过来和我说,你以前说我嫂子什么坏话来,我说那些坏话都是二小告诉我的,刘某某就让我领上他们找二小,后来刘某某就叫来一辆轿车,把我硬推上车,拉到矿区某地附近没找见二小,刘某某就让我上车继续找二小,我不上车,刘某某就拽住我,朝我头部打了几拳,朝我身上踹了几脚,旁边站着三个年轻人也一起对我拳打脚踢,然后他们又把我拽上车,拉到某矿医院后门口,找见边某某(刘某某嫂子)的哥哥,边某某的哥哥就过来打我的脸和胸部,后来刘某某说别打了,让我领上他们先找见二小再说,他们又把我推进车里,到了某矿口,刘某某在地摊上买了一把刀,用刀比划着对我说让我试试。后来他们找见二小,二小说没有说过边某某的坏话,他们之后就把我拉到某矿医院背后的一个自建房里,刘某某就说这事怎么处理。我说你们看吧,刘某某说拉你过来又是汽车又是人的,你给我拿上五千元钱,我说我没有钱,后来又过来个年轻人拽住我对我拳打脚踢,后我同他们说成三千元钱。后来他们就开车拉上我去了某矿的某饭店,饭后我就给刘某某打了个三千元的欠条。2009年12月8日晚上9时40分我就回家了。他们打我就是因为我以前说过刘某某嫂子的坏话。在某矿医院附近的那个屋子里的时候,刘某某就说他先和他的朋友张某某借上三千元,让我给张某某写个三千元的欠条,后来在矿区某饭店,饭后我就给张某某写了三千元的欠条。我原来和边某某搞过对象,前一段时间听说边某某和别人好上了,就随口说了几句玩笑话。我和刘某某等人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写欠条的时候张某某本人不在。(6)被告人卞某某的讯问笔录证实:2009年几月份记不清了,只记得在某矿口某饭店吃的饭,同罗锅(刘某甲)要钱,写欠条来。和我一块的有刘某某、李某某、其他人想不起来了。我不知道罗锅大名,平时就叫他罗锅,其他的我都不记得了。(7)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卞某某的基本情况。(8)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2月5日,民警将藏匿于家中的卞某某抓获。(9)欠条复印件证实:刘某甲欠张某某3000元。(刘某甲被迫所打欠条)(10)残疾证复印件证实:刘某甲肢残疾,三级。(11)刑事判决书两份、前科劣迹调查表证实:卞某某因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7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02年8月因犯非法拘禁罪撤销缓刑,二罪并罚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卞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并具有殴打情况,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卞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管制十一个月。(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艳代理审判员 徐卫东代理审判员 陶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