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2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宏晟金属(深圳)有限公司与张万香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宏晟XXX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2892号原告宏晟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XX,组织机构代码:XX。委托代理人XX,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松滋市XXX,身份证号码:XXX。委托代理人XX,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X,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原、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原告宏晟金属(深圳)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人民币33187.68元的财产。该保全措施由案外人陈x(身份证号码)提供其名下等值的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公园大地支行,账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原告宏晟金属(深圳)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3187.68元的财产或冻结同等数额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案外人陈X(身份证号码)名下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公园大地支行,账号)人民币33187.6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春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瑞宇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