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中执字第1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陈奇志与洞口雪峰贡米有限公司、湖南迪科置业有限公司、许黎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查封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奇志,洞口雪峰贡米有限公司,湖南迪科置业有限公司,许黎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邵中执字第148-3号申请执行人陈奇志,男,1968年出生,汉族,居民,住邵阳市大祥区。被执行人洞口雪峰贡米有限公司,住所地洞口县洞口镇梨园东路。法定代表人许迪杰,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迪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洞口县洞口镇梨园东路。法定代表人许迪杰,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许黎黎,女,1988年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执行担保人洞口亿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洞口县洞口镇雪峰东路247号。法定代表人许黎黎,该公司董事长。执行担保人许迪杰,男,汉族,1964年出生,住洞口县。申请执行人陈奇志与被执行人洞口雪峰贡米有限公司、湖南迪科置业有限公司、许黎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邵中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洞口雪峰贡米有限公司、湖南迪科置业有限公司及许黎黎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向陈奇志支付案款本金17151562元,利息按年利率22.4%自2015年2月18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并向陈奇志支付垫付的诉讼费140000元及负担案件执行费84552元,三被执行人未能履行。2015年11月26日,执行担保人洞口亿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许迪杰向本院出具书面执行担保书,以公司、个人的所有财产为本案提供执行担保,但三被执行人仍未能按照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现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担保人洞口亿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许迪杰的财产。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洞口亿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许迪杰的财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执行担保人洞口亿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许迪杰在银行的存款19617251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 行 员 刘 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佳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