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民终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白城市弘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松原市老春城涂料厂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城市弘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松原市老春城涂料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民终3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城市弘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经济开发区幸福新村。组织机构代码:78681152-5。法定代表人:王鹏,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长江,松原市天正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松原市老春城涂料厂。经营者:刘玉林,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委托代理人:于小辉,住吉林省松原市。上诉人白城市弘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松原市老春城涂料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3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白城市弘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长江、被上诉人松原市老春城涂料厂的经营者刘玉林及其委托代理人于小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诉讼当事人,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371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宁江区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749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审 判 长 孙世雁审 判 员 徐 芳代理审判员 于 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