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刑更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刑更325号罪犯朱俊林。现在江苏省彭城监狱服刑。2012年5月7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以(2012)泉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认定朱俊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1年12月6日起至2017年12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力后于2012年6月7日交付执行。2014年11月28日,本院以(2014)徐刑执字第0173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12月5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彭城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6)苏彭狱减建字第56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朱俊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机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受到监狱记奖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朱俊林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罪犯���造小结、认罪悔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帐、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等级升降审批表、罪犯记奖审批表、罪犯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出监综合评估报告、罪犯重新犯罪预测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朱俊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朱俊林的刑期减去七个月七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4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连东审判员 胡晓文审判员 刘 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世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