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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4民初2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祁某某与被告王某、祁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某,王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04民初2367号原告祁某某,男,1953年9月20日生,汉族。被告王某,男,1973年11月19日生,汉族。被告祁某某,女,1948年10月3日生,汉族。原告祁某某与被告王某、祁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祁某某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某某,被告王某,被告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祁某某诉称,2016年2月14日下午6时30分左右,被告祁某某母子及祁凤娟母子、祁秀华共五人来到原告家里,商讨照顾原告母亲事宜,后因住宿问题未谈拢双方发生争执。被告王某动手抓着原告的衣服把原告往后推至厨房门口。期间被告王某将原告的羊皮皮衣撕坏。被告祁某某把厨房里的菜刀拿走并称原告要拿菜刀砍她。原告报警后,秦淮分局五老村派出所出警。事后原告发现皮衣破了、菜刀丢了。但因两被告不愿意去派出所接受调解,也不愿意赔偿,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某赔偿原告皮衣损失400元、被告祁某某赔偿原告菜刀损失49.9元。被告王某辩称,因其母亲祁某某腿不方便,其就与母亲一起到原告家里商谈照顾其婆婆的事情,长辈谈事情其也没说话。当时因为双方没有谈好吵起来了,原告就要到厨房拿菜刀砍其母亲她们,其怕出事,就拦着原告,当时是其和表哥廖伟两个人拦住原告的,把原告的手按住让原告不要动,但并没有把原告按在厨房门上,也没有拉扯原告的皮衣,当时其也没有发现原告的皮衣坏了。当天事发时,原、被告都报警了,警察来后也没有谈及菜刀的事情,其与母亲回到家后至晚上十点多钟,民警打电话告知原告的菜刀没了,后又打电话告知原告的皮衣破了。因为事情也不是其干的,所以没有去派出所调解。因其没有撕坏原告的皮衣,也没有拿原告的菜刀,所以不同意赔偿。被告祁某某辩称,当天下午六点多钟的时候其五个人去原告家里,商量怎么照顾母亲的事情。当时商量大家轮流照顾母亲,原告不同意,不让进他家门。双方发生争执后。原告说要拿菜刀砍大家,其就让王某和其侄子廖伟两个人拦着,不让原告到厨房,其又让其姐姐到厨房把菜刀拿出来后把菜刀扔到楼下去了。报警后,五老村派出所工作人员出警进行调解。其和儿子回家后,民警打电话说原告的衣服坏了。不同意赔偿菜刀损失,因菜刀是原告的凶器。经审理查明,被告祁某某与原告祁某某系姐弟关系,被告王某与被告祁某某系母子关系。2016年2月14日下午6时30分左右,被告祁某某母子及祁凤娟母子、祁秀华共五人到原告祁某某家里,商讨照顾其母亲事宜,后因住宿问题未谈拢双方发生争执。因怕原告去厨房拿刀,被告王某和其表哥将原告控制在厨房外,被告祁某某让其姐姐从厨房将刀拿出后,由被告祁某某将刀扔至楼下。后双方报警,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五老村派出所(以下简称五老村派出所)出警调解。事后不久原告发现菜刀不见了、自己身穿的皮衣后背破掉了,于当晚去五老村派出所将菜刀不见、皮衣坏掉之事告知该派出所工作人员,该派出所工作人员又将此事电话告知两被告,但两被告不肯到派出所就原告的损失问题进行调解。后原告找人对坏掉的皮衣进行了修补,共花去修理费400元,购买新菜刀花费49.9元。原告向两被告主张上述两款项未果后,遂诉至本院。因庭审中,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修理皮衣支付400元的收据真实性不认可,本院至原告修理皮衣的店铺进行调查,查明原告所述属实。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收款收据、皮衣照片、苏果超市票据、本院调查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侵权人因自己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原、被告是亲属关系,双方为赡养老人一事相聚在一起,本应好好协商沟通,冷静处理,而双方在意见产生分歧后,却未能正确处理矛盾,发生吵骂、拉扯,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双方对纠纷的发生均有过错,应各负担50%的责任。两被告应承担原告损失的50%,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负担。原告的损失:1、皮衣损失,两被告虽对原告皮衣损害的事实有怀疑,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事发当晚原告即报警,并将皮衣损害情况告知五老村派出所工作人员,五老村派出所工作人员也将此事告知两被告,两被告亦没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是原告自己将皮衣损害。故本院依法认定原告的皮衣系在原告与被告王某等人的拉扯中损坏。被告王某应承担原告皮衣损失400元的50%,即200元。2、菜刀损失,被告祁某某认可原告的菜刀是其仍至楼下,被告祁某某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原告持该菜刀行凶,该菜刀损失49.9元的50%即24.95元依法由被告祁某某予以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祁某某皮衣损害赔偿款200元。二、被告祁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祁某某菜刀损害赔偿款24.9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12.5元,由两被告各负担6.25元(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76)。审 判 员  孙 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牛转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