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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9执恢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支行与李永明、林秋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支行,李永明,林秋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9执恢142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支行,住所地华安县华丰镇大同路25号。法定代表人林良全,行长。被执行人李永明,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安县。被执行人林秋玲,女,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永明、林秋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华安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06)华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限为二年,其期间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阿彬审判员  杨裕明审判员  李伟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佳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