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2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何玲艳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玲艳,何福嫒,何某甲,何某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2刑初107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玲艳,女,1994年出生于湖南省道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道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慧芳,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何福嫒,女,1989年出生于湖南省道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道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辩护人丁兆艳,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何某甲,男,1990年出生于湖南省道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道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辩护人赵新岭,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何某乙,男,1991年出生于湖南省道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道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辩护人XX梅,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下检公刑诉[2016]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玲艳、何福嫒、何某甲、何某乙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建合议庭,于2015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韩冰霜,被告人何玲艳及辩护人李慧芳、何福嫒及辩护人丁兆艳、何某甲及辩护人赵新岭、何某乙及辩护人XX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何玲艳、何福嫒、何某甲、何某乙多次窜至山西省太原市、山东省济南市、青岛市多地,交叉结伙盗窃作案14起。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4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何玲艳、何福嫒、何某甲、何某乙窜至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红寺村门楼南侧“地下铁”饮料店,何某乙驾驶摩托车在外接应,何福嫒、何玲艳、何某甲先后进入店内,由何福嫒、何某甲吸引服务员注意力,何玲艳趁机盗窃失主秦某某白色苹果6手机一部(价值3617.80元)、现金500元。2、2015年4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何玲艳、何福嫒、何某甲窜至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坞城南路西吴综合市场某某内衣店,何某甲驾驶摩托车在外接应,何福嫒、何玲艳进入店内,由何福嫒吸引店内服务员的注意力,何玲艳盗窃失主李某钱包1个,内有现金2800元,身份证等物品一宗。3、2015年4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何玲艳、何福嫒窜至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黄陵路内衣坊店,由何福嫒吸引店员注意,何玲艳盗窃杨某某金色苹果6PLUS手机一部(价值4728.23元)。4、2015年4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何玲艳、何福嫒、何某甲、何某乙窜至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许西村商业一条街国珍健XX活馆,何某乙在外接应,何福嫒、何玲艳、何某甲先后进入店内,由何福嫒、何某甲吸引店员注意力,何玲艳趁机盗窃失主李某甲金色苹果6PLUS手机一部(价值5142.02元)。5、2015年4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何玲艳、何福嫒窜至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许西村小草堂花店,由何福嫒吸引店员注意力,何玲艳盗窃失主湛某某白色OPPO手机一部(价值:1401.1元)。6、2015年5月1日13时许,被告人何玲艳、何福嫒、何某甲、何某乙窜至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中国电信解放桥营业厅,何某乙驾驶摩托车在外接应,何福嫒、何玲艳、何某甲先后进入店内,何福嫒、何某甲吸引店员注意,何玲艳盗窃失主魏某银色苹果6PLUS手机一部(价值4556.40元)。7、2015年5月1日13时许,被告人何玲艳、何福嫒、何某甲、何某乙窜至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世贸广场,何某甲、何某乙驾驶摩托车在外接应,何玲艳、何福嫒先进入世贸购物广场GUESSS手表店内,由何福嫒吸引店员的注意力,何玲艳盗窃失主陈某金色苹果6PLUS手机一部(价值4272.81元)。随后,何玲艳、何福嫒进入世贸购物广场阿迪达斯专卖店,采用上述方法,盗窃店员霍某某白色苹果6PLUS手机一部(价值4414.61元)。8、2015年5月1日17时许,被告人何玲艳、何福嫒、何某甲、何某乙窜至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韩国城,何某甲、何某乙驾驶摩托车在外接应,何玲艳、何福嫒进入韩国城A区73号服装店内,由何福嫒吸引店员的注意,何玲艳盗窃失主刘某某金色苹果6PLUS手机一部(价值6102.9元)。9、2015年5月3日15时许,被告人何玲艳、何福嫒、窜至青岛市李沧区升平路6号悠悠家童装店,由何福嫒吸引店员注意,何玲艳盗窃失主李某乙白色苹果6PLUS手机一部(价值5396.8元)。10、2015年5月4日13时许,被告人何玲艳、何福嫒窜至青岛市市北区同乐三路73号“嘿客”店,由何福嫒吸引店员注意,何玲艳盗窃失主马某白色三星note3手机一部(价值1356.03元)。11、2015年5月4日13时许,被告人何玲艳、何福嫒窜至青岛市市北区同兴路656号“小资妈妈”童装店,由何福嫒吸引店员注意,何玲艳盗窃失主闫某某金色苹果6PLUS手机一部(价值5199.92元)。12、2015年5月4日15时许,被告人何玲艳、何福嫒窜至青岛市市北区延兴路35号美喵美汪宠物店,由何福嫒吸引店员注意,何玲艳盗窃失主胡某某白色华为手机一部(价值1909.02元)。13、2015年5月4日16时许,被告人何玲艳、何福嫒窜至青岛市李沧区万年泉路127号甲燕子的黄金窝化妆品店,由何福嫒吸引店员注意,何玲艳盗窃失主苏某金色苹果6PLUS手机一部(价值5582.10元)。14、2015年5月5日15时许,被告人何玲艳、何福嫒窜至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6号甲万象城4楼416店铺,由何福嫒吸引店员注意,何玲艳盗窃失主王某某白色苹果6PLUS手机一部(价值6238.23元)。以上,被告人何玲艳、何福嫒盗窃数额共计63217.97元;被告人何某甲盗窃数额共计36606.46元;被告人何某乙盗窃数额共计33806.46元;案发后,部分赃物被追回并发还失主。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玲艳、何福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玲艳、何福嫒、何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亦没有提供新证据,被告人何某甲辩称,其没有参与第七起犯罪事实,亦未向法庭提供新证据。被告人何玲艳的辩护人辩称,何玲艳主动交代侦查机关没有掌握的太原、青岛盗窃的事实,系坦白,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没有向法庭提供新证据。被告人何福嫒、何某乙的辩护人均辩称,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没有向法庭提供新证据。被告人何玲艳、何福嫒、何某乙均同意用扣押的钱款退赔被害人并充抵罚金。被告人何某甲的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二、七、十一起犯罪事实中何某甲参与盗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参与的其他盗窃中系从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没有向法庭提供新证据。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何玲艳与何某乙系夫妻关系,何福嫒与何某甲系夫妻关系,何福嫒与何某乙系姐弟关系,四被告人预谋盗窃,准备了作案工具摩托车两辆,并由何玲艳、何某甲联系了陕西省西安市海星智能广场修理部为销赃地点,何某乙留下了其银行卡号码,何某甲负责将被盗手机通过快递发往西安维修部,收赃人将赃款存入何某乙的账号。2015年4月至5月期间,四被告人至山西省太原市、山东省济南市、青岛市多地,由何某甲、何某乙驾驶摩托车载何玲艳、何福嫒,交叉结伙盗窃作案14起。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4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何玲艳、何福嫒、何某甲、何某乙窜至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红寺村门楼南侧“地下铁”饮料店,何某乙驾驶摩托车在外接应,何福嫒、何玲艳、何某甲先后进入店内,由何福嫒、何某甲吸引服务员注意力,何玲艳趁机盗窃失主秦某某白色苹果6手机一部(价值3617.80元)、现金500元。2、2015年4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何玲艳、何福嫒、何某甲窜至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坞城南路西吴综合市场某某内衣店,何某甲驾驶摩托车在外接应,何福嫒、何玲艳进入店内,由何福嫒吸引店内服务员的注意力,何玲艳盗窃失主李某钱包1个,内有现金2800元,身份证等物品一宗。3、2015年4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何玲艳、何福嫒窜至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黄陵路内衣坊店,由何福嫒吸引店员注意,何玲艳盗窃杨某某金色苹果6PLUS手机一部(价值4728.23元)。4、2015年4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何玲艳、何福嫒、何某甲、何某乙窜至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许西村商业一条街国珍健XX活馆,何某乙在外接应,何福嫒、何玲艳、何某甲先后进入店内,由何福嫒、何某甲吸引店员注意力,何玲艳趁机盗窃失主李某甲金色苹果6PLUS手机一部(价值5142.02元)。5、2015年4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何玲艳、何福嫒窜至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许西村小草堂花店,由何福嫒吸引店员注意力,何玲艳盗窃失主湛某某白色OPPO手机一部(价值:1401.1元)。6、2015年5月1日13时许,被告人何玲艳、何福嫒、何某甲、何某乙窜至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中国电信解放桥营业厅,何某乙驾驶摩托车在外接应,何福嫒、何玲艳、何某甲先后进入店内,何福嫒、何某甲吸引店员注意,何玲艳盗窃失主魏某银色苹果6PLUS手机一部(价值4556.40元)。7、2015年5月1日13时许,被告人何玲艳、何福嫒、何某乙窜至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世贸广场,何某乙驾驶摩托车在外接应,何玲艳、何福嫒先进入世贸购物广场GUESSS手表店内,由何福嫒吸引店员的注意力,何玲艳盗窃失主陈某金色苹果6PLUS手机一部(价值4272.81元)。随后,何玲艳、何福嫒进入世贸购物广场阿迪达斯专卖店,采用上述方法,盗窃店员霍某某白色苹果6PLUS手机一部(价值4414.61元)。8、2015年5月1日17时许,被告人何玲艳、何福嫒、何某甲、何某乙窜至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韩国城,何某甲、何某乙驾驶摩托车在外接应,何玲艳、何福嫒进入韩国城A区73号服装店内,由何福嫒吸引店员的注意,何玲艳盗窃失主刘某某金色苹果6PLUS手机一部(价值6102.9元)。9、2015年5月3日15时许,被告人何玲艳、何福嫒、窜至青岛市李沧区升平路6号悠悠家童装店,由何福嫒吸引店员注意,何玲艳盗窃失主李某乙白色苹果6PLUS手机一部(价值5396.8元)。10、2015年5月4日13时许,被告人何玲艳、何福嫒窜至青岛市市北区同乐三路73号“嘿客”店,由何福嫒吸引店员注意,何玲艳盗窃失主马某白色三星note3手机一部(价值1356.03元)。11、2015年5月4日13时许,被告人何玲艳、何福嫒窜至青岛市市北区同兴路656号“小资妈妈”童装店,由何福嫒吸引店员注意,何玲艳盗窃失主闫某某金色苹果6PLUS手机一部(价值5199.92元)。12、2015年5月4日15时许,被告人何玲艳、何福嫒窜至青岛市市北区延兴路35号美喵美汪宠物店,由何福嫒吸引店员注意,何玲艳盗窃失主胡某某白色华为手机一部(价值1909.02元)。13、2015年5月4日16时许,被告人何玲艳、何福嫒窜至青岛市李沧区万年泉路127号甲燕子的黄金窝化妆品店,由何福嫒吸引店员注意,何玲艳盗窃失主苏某金色苹果6PLUS手机一部(价值5582.10元)。14、2015年5月5日15时许,被告人何玲艳、何福嫒窜至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6号甲万象城4楼416店铺,由何福嫒吸引店员注意,何玲艳盗窃失主王某某白色苹果6PLUS手机一部(价值6238.23元)。以上,被告人何玲艳、何福嫒盗窃数额共计63217.97元;被告人何某甲盗窃数额共计27919.04元;被告人何某乙盗窃数额共计33806.46元;案发后,部分赃物被追回并发还失主。案发后,扣押被告人何玲艳人民币2200元、何某乙人民币2500元、何福嫒人民币1120元,从何某乙的银行卡中扣押人民币9217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扣押、返还的物品清单及照片等,证明被告人何玲艳、何福嫒、何某甲、何某乙盗窃的赃物、赃款情况及被扣押物品发还失主的情况。2、被害人魏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5月1日在其工作的济南市历下区中国电信解放桥营业厅内自己一部苹果6PLUS手机被盗。3、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5月1日下午1时许在其工作的济南市历下区世贸广场GUESS手表内自己的一部苹果6PLUS手机被盗。4、被害人霍某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5月1日下午2时许在其工作的济南市历下区世贸广场阿迪生活馆内自己的一部苹果6PLUS手机被盗。5、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5月1日下午5时许在其工作的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韩国城A区73号那家小店内自己的一部苹果6PLUS手机被盗。6、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4月20日14时许在其工作的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西吴综合市场某某内衣店内自己的钱包被盗,内有现金2800元,身份证等物品。7、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4月19日12时许在其工作的太原市小店区红寺村门楼南侧饮料店内自己的一部苹果6手机被盗。8、被害人湛某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4月21日11时至14时之间在其工作的太原市小店区许西村小草堂花店内自己的一部白色OPPO手机被盗。9、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4月21日在其工作的太原市小店区黄陵路内衣坊店内自己的一部苹果6PLUS被盗。其能辨认出何玲艳、何福媛。10、被害人乔某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4月21日11时至11时许在其工作的太原市小店区南中环街被张村口ALT服装店内自己的一部苹果6手机被盗。11、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证明2015年4月21日10时50分至11时04分之间在其工作的太原市小店区许西村商业一条街国珍健XX活馆内自己的一部苹果6PLUS手机被盗。1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5月5日15时20分左右在其工作的青岛市山东路6号甲的万象城4楼416店铺内自己的一部银色苹果6PLUS手机被盗。13、被害人苏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5月4日在其工作的青岛市李沧区万年泉路127号燕子的黄金窝化妆品店内自己的一部金色6PLUS被盗。14、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5月4日15时许在其工作的青岛市延兴路35号美喵美汪宠物店内自己的一部白色华为手机被盗。15、被害人闫某某陈述,证明2015年5月4日13时30分许在其工作的青岛市市北区浮山后四小区38号楼童装店“小资妈妈”内自己的一部金色苹果6PLUS被盗。16、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证明2015年5月3日15时30分许在其工作的在青岛市李沧区升平路6号悠悠家童装店内自己的一部白色苹果6PLUS手机被盗。17、被害人马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5月4日13时许在其工作的青岛市市北区同乐三路73号嘿客店内自己的一部白色三星NOTE3手机被盗。18、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份以来其数次收购被告人何某甲的快递过来的手机。19、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派送快递到西安市海星智能广场的情况,张某甲、刘涛、玉润泽都有签收。20、证人张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附照片,证明其派送快递到西安市海星智能广场的情况,张某甲、刘涛、玉润泽都有签收,其能辨认出张某甲系收快递的人的情况。21、抓获材料及发破案经过,证明被告人何玲艳、何福嫒、何某甲、何某乙归案情况及何玲艳归案后供述侦查机关不掌握的在青岛、山西盗窃的情况。22、被告人何玲艳、何福嫒、何某甲、何某乙的身份信息材料一份,证明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3、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告人何玲艳、何福嫒、何某甲、何某乙盗窃的涉案物品的价值情况。2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何玲艳、何福嫒、何某甲、何某乙辨认作案地点及部分被害人辨认出四被告人的情况。25、快递寄送单复印单号一宗,证明被告人何某甲的手机号1826734****,用何某乙的手机号1370659****,以化名何强的名义将所盗物品快递邮给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西华门海星智能广场一楼修理部的情况。26、何某甲和张某甲手机聊天记录一份,证明被告人何某甲与张某甲商议卖手机的情况。27、何某乙和何某甲QQ聊天记录一份,证明被告人何某乙和何某甲二人聊天中涉及快递赃物、销赃、价款等情况。28、办案说明一份,证明作案工具两辆摩托车均未找到的情况。29、情况说明一份,证明案卷所有材料中被告人何福媛应为何福嫒。本院认为,被告人何玲艳、何福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经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何玲艳、何福嫒、何某甲、何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何玲艳归案后主动交待侦查机关不掌握的同种盗窃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何某甲关于没有参与第七起犯罪及其辩护人关于何某甲参与第二起、第七起、第十一起犯罪事实不清的辩护意见,与当庭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何玲艳、何福嫒、何某甲、何某乙系初犯的辩护意见,经依法查明被告人何玲艳、何福嫒作案14起,被告人何某甲作案7起,被告人何某乙作案6起,故此辩护意见不予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何福嫒、何某甲、何某乙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四被告人系共同作案,分工明确,相互配合,不宜区分主从犯,故此辩护意见不予支持。辩护人关于部分赃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并愿意用扣押款退赔被害人并缴纳罚金,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扣押在公安机关的现金共计97990元发还被害人后,余款均分充抵四被告人的罚金。故对被告人何玲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后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何福嫒、何某甲、何某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玲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19年5月5日止),并处罚金三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纳)。被告人何福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19年5月5日止),并处罚金三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纳)。被告人何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17年7月5日止),并处罚金二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纳)。被告人何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17年5月5日止),并处罚金二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纳)。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人民币九万七千九百九十元中发还被害人秦某某四千一百一十七元八角,发还被害人李某二千八百元,发还被害人杨某某四千七百二十八元二角三分,发还被害人李某甲五千一百四十二元零二分,发还被害人湛某某一千四百零一元一角,发还被害人魏某四千五百五十六元四角,发还被害人陈某四千二百七十二元八角一分,发还被害人霍坤廷四千四百一十四元六角一分,发还被害人刘某某六千一百零二元九角,发还被害人李某乙五千三百九十六元八角,发还被害人马某一千三百五十六元零角三分,发还被害人闫某某五千一百九十九元九角二分,发还被害人胡某某一千九百零九元零角二分,发还被害人苏某五千五百八十二元一角。剩余四万一千零一十元二角六分均分充抵四被告人的罚金。三、扣押在公安机关的其他赃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 判 长 王永革人民陪审员 胡丽颖人民陪审员 吴卫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