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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5民初1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张维振与冯俊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维振,冯俊德,济南天地中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5民初1619号原告张维振,男,1987年4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天桥区。委托代理人肖红,山东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腾,山东都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冯俊德,男,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第三人济南天地中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法定代表人伦慧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维振与被告冯俊德、第三人济南天地中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维振于2016年4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冯俊德、第三人济南天地中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维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维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张维振负担。审判员  曹新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