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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3执1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何传奎与沈金华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传奎,沈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3执1141号申请执行人何传奎,男,194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沈金华,男,1952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原告何传奎与被告沈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50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传奎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沈金华支付欠款人民币407,3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沈金华现下落不明,无银行存款、股票、房产、车辆,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沈金华现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201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彦审判员 顾宏胜审判员 沈向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雅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