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执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郭书孔、王连红与梁鹏飞、梁勤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书孔,王连红,梁鹏飞,梁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971号申请执行人郭书孔,男,197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申请执行人王连红,女,197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梁鹏飞,男,1991年3月4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被执行人梁勤,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西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刑初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梁鹏飞、梁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梁鹏飞、梁勤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梁鹏飞、梁勤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25425元(其中执行标的25148元、执行费277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毛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