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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商初字第4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郭与郑建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郭,郑建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4021号原告:李郭。委托代理人:郑建,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建萍。原告李郭与被告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郑建萍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月利率按2分计算,从2014年9月18日开始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算至起诉日利息为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庭审中,原告明确其第一项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郑建萍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以本金2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18日起,以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9月18日,被告郑建萍向原告李郭借款2万元,并由其出具借款条一份交原告收存,该借款条载明:借款人因经营需要,向被借款人李郭借到人民币2万元,约定月利息3分,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郑建萍在借款条借款人处签字并捺指印。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郑建萍至今分文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建萍应偿付原告李郭借款2万元及利息(以本金2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50元,由被告郑建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磊人民陪审员  洪优青人民陪审员  周婵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李建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