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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商破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破字第3-6号申请人: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系浙江海纳体育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程幸福,系该所主任。2016年4月26日,浙江海纳体育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制作的浙江海纳体育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请求本院裁定认可。本院认为,浙江海纳体育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提请认可的《浙江海纳体育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现该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4月8日召开的第二次债仅人会议表决通过,程序合法,且在财产处理及分配上能够贯彻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浙江海纳体育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可。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朱建军代理审判员  胡华江代理审判员  林长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雪华附:《浙江海纳体育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