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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刘连生与刘文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连生,刘文华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初字第652号原告刘连生。被告刘文华。委托代理人孙凤云。原告刘连生诉被告刘文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佟德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7日、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连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文华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连生诉称,我与被告系村民关系。2013年底,因我们之间的刑事案件被调解,被告心生不满,故意报复。于2015年1月的多个夜晚及凌晨,将自家羊群赶至本村南“小山”地块我家桃树地里,将该地五年生的37棵桃树树叶及树干啃光,造成该37棵树死亡。2015年1月30日凌晨4时多,被告再次实施该行为时,被我当场抓获,被告的行为给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暂定1000元,具体数额待评估作出后确定。后原告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文华辩称,我家的羊是不小心跑出去的,如果原告的桃树全部死亡,1月30日没有必要再次实施该行为。假设“经济损失”存在的话,也是寥寥无几的,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监控录像光盘一张,证明被告去原告的地中放羊。2、桃树照片,证明树被啃的状态。3、录音光盘一张,附录音笔录一份,主要内容为被告妻子承认自家的羊啃了原告家的树,但赔偿产量赔不起,同意补栽,如果赔偿最多出2000元。4、两山乡司法所主持调解的笔录,被调解人为原告刘连生、刘文华妻子孙凤云,主要内容为孙凤云承认自家的羊啃了原告家的树,主张均是小树,同意给原告补栽。河北科技师范学校及河北省农林科学院昌黎果树研究所对涉案桃树被啃造成的损失经本院发函后出具书面参考意见,刘连生37棵桃树被啃累计损失为7200元-10000元。上述证据经原告质证认为,虽然定的损失过低,但表示认可该意见。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河北科技师范学校及河北省农林科学院昌黎果树研究所出具的书面参考意见,经本院审核认为,该意见系二相关专业单位做出,且原告认可鉴定数额,本院予以采信。综合以上诉讼证据的认证情况和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如下:原告刘连生与被告刘文华系同村村民。2015年1月30日,被告刘文华家的羊在原告刘连生家庭承包的土地上啃损了37棵桃树。该37棵桃树损坏程度不同。事发后经两山乡司法所主持调解未果。现该37棵桃树灭失,原告刘连生已经向昌黎县公安局两山乡派出所报案。诉讼中原告对其所种植果树损失要求鉴定,本院委托河北衡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15年11月11日该公司回复该鉴定事项不在其评估公司执业范围,无法对此提供鉴定意见,经本院询问其它鉴定机构,因果树树干已灭失,均不能对该损失价值做出鉴定。后本院向河北科技师范学校及河北省农林科学院昌黎果树研究所发函咨询,能否对涉案桃树被啃造成的损失出具书面意见,二单位联合回函出具了参考意见,累计损失为7200元-10000元。本院认为:根据饲养动物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应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被告疏于管理饲养的动物而造成原告家种植的桃树受损,应当承担赔偿原告相应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因相关鉴定机构无法做出鉴定结论,本院参照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及河北省农林科学院昌黎果树研究所的意见对原告果树累计损失酌定8600元。被告的抗辩主张,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文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连生经济损失8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佟德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龙美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