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民终3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茹×与李×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茹×,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31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茹×,女,1980年7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邵x(茹×之母),1959年2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之桂,江西全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郁有振,北京市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茹×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4民初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李×与茹×在原审法院诉讼中,一致认可双方的共同财产有车牌号为×××的轿车一辆,并主张进行分割,原审法院以双方无法就价值达成一致意见,也不同意进行鉴定为由,对此未作处理,属于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情形。在本院审理中,当事人亦不能就此进行调解,故本院不宜直接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4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赵懿荣审 判 员 胡 沛代理审判员 白然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