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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81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关某合诉被告苏某丽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合,苏某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81民初809号原告关某合,男被告苏某丽,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合诉被告苏某丽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在兴城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被告代替原告口头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复核审查认为,兴城市民政局查档证明原告与被告已办理离婚登记,被告陈述属实.故原告委托被告代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一种处分,该处分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凤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丽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