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执申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合肥市庐阳区环境保护局与合肥市伟美包装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庐阳区环境保护局,合肥市伟美包装印刷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申字第00126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庐阳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阮仁胜,局长。被执行人:合肥市伟美包装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周培惠,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合肥市庐阳区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合肥伟美包装印刷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合肥市庐阳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合庐环罚字[2014]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四清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