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2民初2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市兴达涂装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术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兴达涂装设备有限公司,陈术泽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2民初2202号原告承德市兴达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组织机构代码证XXX。法定代表人王胜德,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铁峰,身份证号:XXX,承德市兴达涂装设备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陈术泽,宽城安心门窗厂业主,现住承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市兴达涂装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术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市兴达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术泽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市兴达涂装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术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5.00元。审判员 樊晓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子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