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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刑更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全涛抢劫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全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490号罪犯王全涛,绰号:张军、罗平,男,1985年6月12日出生,四川省邻水县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六监区服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9日作出(2012)仙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8月28日作出(2012)莆刑终字第400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判决。其刑期自2011年7月13日起至2021年7月12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王全涛于2012年11月21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6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全涛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被扣考核分3.5分;2012年11月至2015年12月累计达标分22.6分;2013、2014、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全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犯罪情节及服刑改造表现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全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7月13日起至2020年10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柯萍萍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