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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69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袁达江与北京中鑫巨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达江,北京中鑫巨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6993号申请执行人袁达江,男,1990年9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中鑫巨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址: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永新路09164号。法定代表人张萌。申请执行人袁达江依据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朝劳人仲字(2015)第04123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北京中鑫巨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请求被执行人北京中鑫巨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给付案款一万一千一百二十六元四角三分。本院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北京中鑫巨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法定代表人张萌至今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关于被执行人北京中鑫巨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朝劳人仲字(2015)第0412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相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国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