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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初字第3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徐梅煌、翁海林与张强、天津市园迪盛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梅煌,翁海林,张强,天津市园迪盛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3596号原告徐梅煌。委托代理人窦克文。原告翁海林。委托代理人窦克文。被告张强。被告天津市园迪盛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立中,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海林、徐梅煌与被告张强、天津市园迪盛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翁海林、徐梅煌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提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海林、徐梅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担负。代理审判员  王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