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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0704行审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黎山水假冒注册商标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黎山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粤0704行审190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乐怡路16号。法定代表人:邹汶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洋,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黎山水,男,汉族,1988年6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县。系蓬江区连喜便利店的经营者,经营场所:广东省江门市育德街24号之一首层商铺。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的蓬江市场监管处字(2015)23《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黎山水罚款的处罚决定。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黎山水在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变更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所指的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烟草制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事实清楚。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履行了告知程序,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黎山水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是合法有效的行政决定。被执行人黎山水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经催告,仍未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和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蓬江市场监管处字(2015)23《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黎山水罚款的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韦东代理审判员  李周旭代理审判员  龚展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威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