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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03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徐连贞与被告大连天和玉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连贞,大连天和玉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3497号原告徐连贞,男,汉族,住山东省五莲县汪湖镇后坡子村。被告大连天和玉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法定代表人孙福信。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连贞与被告大连天和玉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连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可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徐连贞的起诉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徐连贞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