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4执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付XX与杜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XX,杜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4执627号申请执行人付XX。被执行人杜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的(2015)昌民一初字第02862号民判决书,于2016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杜XX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杜XX于2016年4月21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杜XX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杜XX在国家电网铁岭市供电公司发放工资款每月人民币XXXX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2017年12月1日起扣留被执行人杜XX的工资款每月4500.00元,直至扣满到人民币263927.00元整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翟星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阿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