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年狮执字第3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张志典与邱天兵、李淑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典,邱天兵,李淑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狮执字第3703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典,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邱天兵,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李淑銮,女,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执行人张志典与被执行人邱天兵、李淑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狮民初字第38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邱天兵、李淑銮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志典款项1000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责令被执行人石狮市邱天兵、李淑銮限期到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又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邱天兵、李淑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志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邱天兵、李淑銮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未对本院依职权调查的财产情况提出异议,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邱天兵、李淑銮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年狮执字第370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凯歌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代理审判员  林 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