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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2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夏东升与赵宝敏、王贤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东升,赵宝敏,王贤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2609号原告:夏东升。委托代理人:林洁,乐清市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宝敏。被告:王贤明。原告夏东升诉被告赵宝敏、王贤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因案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员 颜爱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晓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