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2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夏东升与赵宝敏、王贤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东升,赵宝敏,王贤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2609号原告:夏东升。委托代理人:林洁,乐清市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宝敏。被告:王贤明。原告夏东升诉被告赵宝敏、王贤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因案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员 颜爱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晓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