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民初2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中晟达拾伍号投资合伙企业与被告吕冲、贵阳花溪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大地华融城置业有限公司、贵州大地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中晟达拾伍号投资合伙企业,吕冲,贵阳花溪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贵州大地华融城置业有限公司,贵州大地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2786号原告深圳市中晟达拾伍号投资合伙企业。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信兴广场主楼2808室。负责人深圳中晟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委托代理人陈新华,北京市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翟向东,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冲,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贵阳花溪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孟关乡孟关村。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职务不详。第三人贵州大地华融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磊花路口。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职务不详。第三人贵州大地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北京东路17号。法定代表人杨昌鑫,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中晟达拾伍号投资合伙企业与被告吕冲、贵阳花溪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大地华融城置业有限公司、贵州大地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中晟达拾伍号投资合伙企业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中晟达拾伍号投资合伙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深圳市中晟达拾伍号投资合伙企业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肖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