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1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怀安与张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怀安,张建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21执204号申请执行人王怀安,男,1958年8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建生,男,1964年12月24日生,汉族。关于王怀安申请执行张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宝民初字第15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张建生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张建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建生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建生的工资予以扣留,并划拨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具体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国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连帝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