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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5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游×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5438号原告游×,女,1984年12月28日出生。被告王×,男,1983年3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游×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闻海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