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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3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赵某甲、李某等与赵某乙、赵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李某,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赵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民初811号原告赵某甲,农民。原告李某,农民,系原告赵某甲妻子。被告赵某乙,农民,系两原告大女儿。被告赵某丙,农民,系两原告二女儿。被告赵某丁,农民,系两原告三女儿。被告赵某戊,农民,系两原告儿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李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甲、李某负担。审判员  崔福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