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3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赵某甲、李某等与赵某乙、赵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李某,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赵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民初811号原告赵某甲,农民。原告李某,农民,系原告赵某甲妻子。被告赵某乙,农民,系两原告大女儿。被告赵某丙,农民,系两原告二女儿。被告赵某丁,农民,系两原告三女儿。被告赵某戊,农民,系两原告儿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李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甲、李某负担。审判员 崔福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 飞 来源: